鹤岗宪法周宣传,宪法宣传周活动

 admin   2024-03-27 08:50   10 人阅读  0 条评论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宪法日和第六届“宪法宣传周”。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思想、新方略,峡江市以“积极传承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主题宣传宪法。通过每周活动,积极营造尊重宪法、学习宪法、捍卫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


宪法宣誓


“我宣誓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义务……”12月4日,法院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开始。检察官们身穿制服,胜利而庄严地站立,高举右拳,在总检察长的指挥下,在国徽前庄严宣誓。他郑重表达了对宪法的尊重、对事业的热爱、对人民的奉献。


向社会宣传宪法


为营造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激发辖区居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法院检察官走进兴发社区,向当地居民普及宪法法律知识。管辖权。


活动期间,检察机关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展了普法讲座,讲解了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与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内容。讲座深入浅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赢得了听众的热烈掌声。


宪法宣传走进商场


“宪法与我们从出生到老年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每个人一生……“检方通过向公众宣传宪法精神。


本院检察官走进辖区兴山里商场,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宪法宣传品、近距离普法,向商户和群众讲解宣传宪法知识,进行宪法教育。为人们。


我们国家的象征高高耸立,我们的宪法至高无上。下阶段,峡江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人员将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兴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面建设贡献兴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权威。现代社会主义.一个走在法治轨道上的国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法规,制定政策、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合理利用土地,科学管理,建设良好生态环境,实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结合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好、利用好土地,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族人民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包括块耕地、园地、森林、草原、荒地、荒山、水体、各类保护区、城乡居民点、工业、采矿业等。和交通。金融贸易、文化教育、国防等土地利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的保护、利用和规划、土地的征收和分配、土地纠纷的解决等各个方面都必须贯彻执行。


第四条全省的土地由县、市和上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管辖范围统一管理。县、市和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需要,调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各项建设项目。应该。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变更,必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国家划拨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已用于城市建设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划拨的土地国有荒山、荒地、草地、水体上适合造林的农业、第二生产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军人家庭生产队职工用地,划拨给公社、村、大队国家建设征用的未利用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关闭交社、大队使用的农业和副生产基地用地,未划拨的荒地、荒山、草原、森林、水体。其他土地全部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所有,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这是1962年9月《农村联营工程条例修正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包括农舍、自留地、耕地以及此后经开垦批准的工会成员确认的土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生产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小荒地、荒地、森林、草原、水体以及其他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集体所有。拥有土地,下同。其中,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大队所有。人民公社和生产队组织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分别属于公社和生产队集体所有,但生产队占用的土地仍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


第六条为确认和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城乡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县。——经市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禁止出售、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土地。


变更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土地管理机构划拨登记。


第八条因土地界限不清、土地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纠纷,必须由土地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市、县所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决;市、县之间、市、县与以上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决。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机关监督的有关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人民政府审理或者由省授权的行政机关审理。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地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占用土地,开垦的耕地必须保持现状,并在原开垦单位暂时耕种,防止土地退化。土地纠纷判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忠实执行,现场确认边界,并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九条用地单位交换土地时,必须按照自愿互惠、平等交换的原则,共同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机构重新登记、交换。土地.做.换土地证.


第三章农牧业用地第十条国有农场、牧场、农村社区、小组和其他农牧业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农牧业生产单位)使用下列土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农业、畜牧业生产者制定或者修订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农业、畜牧业生产单位必须将土地利用和耕种结合起来,保护自然资源。不能因清理荒地、芦苇塘、野生药材基地而破坏森林草原,不能破坏水生资源,不能干扰蓄洪排洪。禁止对坡度15度以上的山坡、沙荒地、河泛区上游水土保持区、水库、国家划定水域以及堤防等水资源保护工程保护的土地进行围垦。坝。第十二条拥有草山、草坡等草原的农牧业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和培育草原资源。草原采药时,必须边挖边填,严禁乱挖草、挖沙,有计划地进行草原建设,提高草的质量。草原需要更新。第十三条农牧业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住宅区建设规划,系统安排住宅建设用地。集体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荒坡、荒山、荒地、闲置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国有农牧业生产单位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棉花等农牧业生产单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加强居民区建筑工地管理。农村居民每户新建住房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和郊区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状况。现有住宅用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分阶段调整,调整前作为临时私有土地使用。国有农牧业生产企业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可以由上级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划定,报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兴办集体企业或者项目,需要占用生产队土地的,必须经县、市或者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十亩的,必须征用土地。占用.做.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行政机关批准。占用的土地可以置换为社、大队所有的土地,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向被占用的生产队支付土地补偿费。第十五条机关、工矿、军队等单位建立农副生产基地,应当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垦荒地、建设用地,不得占用耕地。由畜牧生产单位。第十六条农牧业生产单位生产商品砖、瓦、沙、石、土,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时,开采前必须保存表土,开采后及时恢复利用,不得弃置。第四章林业和保护区土地第十七条国有林业局、林场范围内的土地,经批准机关批准,应当归还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我们要求国营林业机构和林场使用它。农业、畜牧业生产单位需要利用上述范围内的荒地、草原进行农业、畜牧业生产的,必须经国家意见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归林业局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城乡各土地使用单位必须充分利用本土地使用范围内的荒山、荒地、闲置土地植树造林,提高森林恢复率。荒地、适宜造林的荒地,以及划拨给农牧业生产单位的造林用地,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只能用于造林,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林区等地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疗养院的土地使用范围和现有生产建设单位使用上述范围内土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由人民政府管理。省政府决定。


第五章水体和用水区第二十条为预防洪涝灾害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渔业部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河流、湖泊、水库蓄水区等自然水体和人工水体的建设国家相关规定.他们。第二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渔业范围内的土地,由国有渔业使用。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湿地的生产单位有权在旱季继续使用湿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区,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上述保护地占用农牧生产单位土地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国家用于水资源保护工程的所有土地,适用本条例第九章征地的规定。国家与社会团体共同举办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用地申请,并附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投资方案、平面布置图、占用单位意见以及土地补偿或者土地调整方案。做。完成并提交全省公民,并接受政府审查和批准。非受益公社大队占用的耕地,可以按照受益公社大队土地或者未划拨的国有土地进行调整。调解不成的,可按占用该土地的生产队近三年平均年产量(年统计产量、国家统一收购价等)的2至4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年。下同,下同。基地生产单位之间联合开展水利工程的用地,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非受益单位占用的土地,必须由受益单位调整,或者受益单位必须按照前款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第六章工业和交通用地第二十三条工厂、矿山、铁路、交通、油田、国防等机构征用、划拨的土地,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按土地用途使用。-使用单位。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地下资源开发造成地面塌陷、沉陷,造成地上生产生活设施损坏或者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复垦、改建、恢复使用等措施。第二十五条铁路用地面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牧业生产单位使用铁路界内土地的,必须注意路基保护,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如果铁路部门需要收回该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应无偿返还。如果种子已播下或有绿苗,铁路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国家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条例第九章有关征地的规定。国家与社会团体合作建设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用地申请书,并附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方案、平面布置图和占用单位的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此法.监管批准。占用土地的,当地市场、社区及其他道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调整土地或者缴纳土地补偿费。生产单位联合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充分利用旧路。确需改变路线或者修建新路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修建新路,并将旧路退耕还林。道路建设和养护所需的沙、石、土应当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提供。需要开挖公路外沙石土的,必须办理征地划拨手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得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上的造林或者防护林必须在公路范围内。公路两侧造林确需占用界外土地的,必须按照征地规定办理,道路管理部门也可与当地农牧生产单位和农业部门协商一致。造林由畜牧生产单位负责,土地权不变,林权和森林收入归造林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建材工业或者其他建筑施工企业选择荒地、丘陵、荒地作为砖、瓦、砂、石、土生产场地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更高级别。完成验收手续后,必须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第七章城市土地第二十九条城市建设用地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郊区菜园验收,确需住宿的,应先建新菜园,后占用老菜园。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旧改建用地、绿地、城市空地),必须由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现有农林用地为如下牧场、芦苇地、渔地由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建筑企业申请征用时,其用地位置须经市审批。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征用、划拨手续,按照本条例第九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禁止城镇居民个人擅自占用土地、乱建住房。城市居民建设私人住宅使用的土地必须在城市范围内。确需占用郊区土地的,由市、县城建部门统一申请征地。第八章国有保护区第三十二条国有未利用的硫磺山、荒地、草原、芦苇荡等,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为国有保护区。您有责任保护他们。第三十三条申请划拨国有保护区新建、扩建农业、林业、畜牧业、芦苇养殖、渔业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送规划任务书或者规划设计方案并批准。根据第条之一的规定,新建房屋,不分地区,必须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现有生产单位必须扩大附近用地范围,面积不足500亩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面积超过500亩至1000亩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0亩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划拨上述省级储备土地时,面积不足1000亩的,须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0亩的,须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章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第三十四条重大建设用地征用,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指标,禁止超征、超前征用,防止土地浪费。第三十五条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详细说明用地面积、位置和数量,并附经批准的规划和工程。基本设计包括征地单位规格、扩建方案、平面图、年度投资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但因国防等特殊用途申请土地出让时,


有关鹤岗宪法周宣传和宪法宣传周活动的相关内容已解完毕,请持续关注本站。

本文地址:http://wangweitian.com/post/250600.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